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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处〔2020〕5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计量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我们认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计量检定,且将其中1只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表退还无锡市云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规定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计量检定的燃气表;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蒋峰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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