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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长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批准内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长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面积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超出批准的占道面积8.5平方米。根据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25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情节轻微,处500-2000元罚款。考虑到案发前当事人已取得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作出改正,且当事人系被我局第一次查处,可以在这一幅度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0
    决定机关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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