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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市监罚处〔2021〕314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当事人的行为属《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卢臣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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