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11275****430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6民终607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10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吉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郭忠民、陈振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的《装载机分期付款合同》; 二、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设备L968F型,车号:VGL968PPTO630088装载机一台; 三、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2日-2019年3月12日共8个月设备租赁费120 000.00元,并按月租金15 000.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设备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设备租金。四、郭忠民、陈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五、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长春双鑫煤业有限公司返还设备购置款83400元; 六、长春双鑫煤业有限公司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 10万元,不予退还;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2元,由被上诉人长春双鑫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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