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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公(前)行罚决字[2019]503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海童记豆制品厂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4日20时许,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宁海县前童镇鹿山村鹿山路101号宁海童记豆制品厂(法人代表童敏)上班的员工贾春芳(身份证号342126********281X,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后李行政村贾庄自然村71号)于2019年2月10日入职,至今该单位未将该外地员工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前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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