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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房屋开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1400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民初字第01966号
    案号 (2016)苏0303执3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3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州市房屋开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戚爱军支付借款本金341568.477元及利息(利息以341568.477元为本金,按照年息18%自2012年1月1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原告戚爱军负担600元,被告徐州市房屋开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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