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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圣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MA****N4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14民初1401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29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圣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款100万元,并受让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小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二、驳回安徽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圣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以上事实有《融资财务顾问协议》1份、《推荐确认函》1份、《补充协议》1份、《<融资财务顾问协议>之补充协议》1份、微信聊天记录1组、(2020)皖0504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鑫大通公司与圣民公司、吕益中签订的《融资财务顾问协议》、《补充协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之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圣民公司、吕益中虽辩称鑫大通公司未履行剩余200万元投资款的顾问服务,但依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圣民公司已确认鑫大通公司完成财务顾问服务。且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在另案中查明的事实来看,圣民公司与经发公司也签署了《圣民医疗机器人项目投资合同》,其后续未收到剩余投资款也非鑫大通公司原因所致,故本院对圣民公司、吕益中的相应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圣民公司应向鑫大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但圣民公司实际仅收到100万元投资款,依据双方协议关于付款的约定,圣民公司应支付的款项亦应以100万元作为计算基础,鑫大通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圣民公司另收到了200万元投资款,故对于鑫大通公司就剩余200万元投资款所主张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融资财务顾问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替代顾问服务费用的支付,但同时也约定了履行期限。从吕益中与高陆斌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在2019年1月8日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修改问题产生争议,后未能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虽非圣民公司单方的原因,但在鑫大通公司后续多次询问及催促后,圣民公司均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回应,也未有实质性的履行行为,故鑫大通公司现主张圣民公司仍按《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吕益中虽称其曾与董国平商谈费用支付问题,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无法反映上述事实,从中也无法看出其可不支付或延期支付相关费用,故本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亦不予支持。对于鑫大通公司的第2项诉讼请求,《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了圣民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鑫大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即违约金计算标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起算日本院酌定调整至鑫大通公司催告之日即2019年1月14日。至于鑫大通公司的第3项诉讼请求,《融资财务顾问协议》中虽约定有此类违约金,但其适用于圣民公司私自与投资人签署协议的情形,而鑫大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圣民公司存在上述情形,故该违约金计算方式并不适用。对于鑫大通公司的第4项诉讼请求,《融资财务顾问协议》已明确吕益中对圣民公司的应付顾问服务费及违约金等费用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对于鑫大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圣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吕益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鑫大通资本有限公司服务费3万元及违约金(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二、驳回深圳鑫大通资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江苏圣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8元,由江苏圣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吕益中共同负担457元(深圳鑫大通资本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江苏圣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吕益中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圣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吕益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鑫大通资本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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