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72****7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91民初15820号 |
案号 | (2020)川0191执64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振东借款本金4459080.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振东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0000元、保险费8800元;三、蓝宁、黎春花、何其菊、黄佳敏、何璐町、苏炳胜、昝旭琼对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蓝宁、黎春花、何其菊、黄佳敏、何璐町、苏炳胜、昝旭琼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吴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800元,由吴振东负担23681元,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蓝宁、黎春花、何其菊、黄佳敏、何璐町、苏炳胜、昝旭琼负担69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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