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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蓝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380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成华民初字第4156号
    案号 (2015)成华执字第015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6
    发布日期 2016-07-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华区蓝华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胡建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4月28日算至该借款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宁望兴、被告何璐町对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宁望兴、被告何璐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成华区蓝华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胡建平)已预交,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宁望兴、被告何璐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成华区蓝华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胡建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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