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8981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02民初4797号 |
案号 | (2018)赣0102执49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日期 | 2018-1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瑞普服装商行、经营者胡任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345072.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共计551509.25元(截至2018年1月25日,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345072.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瑞普服装商行、经营者胡任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1%违约金15000元; 三、被告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任根、胡俊华对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瑞普服装商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芳梅、吁虹对被告胡任根、胡俊华的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俊华(共同还款人吁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瑞普服装商行、经营者胡任根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瑞普服装商行、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任根、张芳梅、胡俊华、吁虹共同负担,随上述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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