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8981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02民初4796号 |
案号 | (2018)赣0102执49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日期 | 2018-1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包箩万项内衣批发部、经营者李忠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345072.50元及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截止2017年10月9日的利息471836.66元,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1345072.50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包箩万项内衣批发部、经营者李忠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违约金15000元(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卫对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包箩万项内衣批发部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璟、成建花对被告李忠毅、李卫的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卫(共同还款人成建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包箩万项内衣批发部、经营者李忠毅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包箩万项内衣批发部、李忠毅、曾璟、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卫、成建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包箩万项内衣批发部、经营者李忠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345072.50元及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截止2017年10月9日的利息471836.66元,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1345072.50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包箩万项内衣批发部、经营者李忠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违约金15000元(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卫对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包箩万项内衣批发部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璟、成建花对被告李忠毅、李卫的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卫(共同还款人成建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包箩万项内衣批发部、经营者李忠毅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包箩万项内衣批发部、李忠毅、曾璟、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卫、成建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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