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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子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898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红民初字第944号(2015)东红民初字第944号
    案号 (2016)赣0102执10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0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联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欠借款本金9000000元偿还给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南昌联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7月29日,利息为304825.41元;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鲁世霄、谢飞、郑培恩、王军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鲁世霄、谢飞、郑培恩、王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联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769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930元,由被告南昌联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鲁世霄、谢飞、郑培恩、王军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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