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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07****31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2民初2937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1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新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5100万元;二、被告李士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765.444305万元;三、驳回原告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072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486122元,由被告中新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9650元,被告李士宣负担2064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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