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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展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33****38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10民初3178号
    案号 (2022)冀0110执恢2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18
    发布日期 2022-06-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江辉、马丽平、苏英亮、乔雪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政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29日起,以3,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4月1日;以2,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李江辉、马丽平、苏英亮、乔雪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政因清收产生的律师费21万元、诉讼保险费30,600元。 三、被告河北展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漱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水木年华艺术学校、北京兆晨歌舞培训有限公司、北京市音乐舞蹈学校、河北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诉讼费147,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江辉、马丽平、苏英亮、乔雪莹、河北展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漱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水木年华艺术学校、北京兆晨歌舞培训有限公司、北京市音乐舞蹈学校、河北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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