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沈伟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858263-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12民初1755号 |
| 案号 | (2017)鲁0212执109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 发布日期 | 2017-11-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货款及服务款合计人民币4147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147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但以598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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