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苏丽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858263-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周商初字第00077号 |
| 案号 | (2016)苏0583执394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08 |
| 发布日期 | 2016-11-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鸿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45718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45718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5342元,减半收取200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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