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仑公(消)行罚决字〔2017〕00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北仑薪火歌舞厅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北仑区柴桥薪桥北路211弄28号柴桥菜市场二楼的宁波市北仑薪火歌舞厅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市北仑薪火歌舞厅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 2017年4月2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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