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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昆公(消)行政决定〔2017〕06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地址:玉山镇永盛广场23号楼506室,法定代表人:汪华然。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24日,我大队消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由昆山鸿安达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消防控制柜存在故障,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17】第840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苏昆公消限字【2017】第1095号)、对王冲和董兰芳的询问笔录和反映违法事实的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5
    决定机关 苏州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