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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大工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1314****58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盐商初字第0106号
    案号 (2020)苏0902执8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贷款本金5460万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9.8万元,并承担4510万元贷款本金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910万元贷款本金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有权对被告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在5258.2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中大工业集团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在43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徐连国对被告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的455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中大汽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121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400元,由被告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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