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大工业集团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连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0226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民初字第00128号 |
案号 | (2017)苏02执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日期 | 2017-01-2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晓伟借款本金67446299.16元及其利息(计至2012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1748077.18元,之后利息以本金67446299.16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徐连国、徐连宽、马宪对中大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孙晓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9365元,由孙晓伟负担19312元,由中大公司、徐连国、徐连宽、马宪负担510053元(该款已由孙晓伟预交,中大公司、徐连国、徐连宽、马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孙晓伟);鉴定费124500元、出庭费1000元,由徐连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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