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大工业集团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连国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022658-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玄商初字第01187号 |
| 案号 | (2016)苏0102执202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24 |
| 发布日期 | 2016-11-0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中大工业涂装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835000元、罚息1381552.97元、复利417464.24元(截至2015年4月21日),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11.895%的标准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徐中大、徐连宽对被告江苏中大工业涂装环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455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55150元,由被告江苏中大工业涂装环保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徐中大、徐连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此页无正文)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