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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鉴于当事人未标明充装单位的气瓶数量在20瓶以下,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按照《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100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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