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向燃气用户提供报废和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的数量在5瓶以下,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按照《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95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3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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