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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在给气瓶充装燃气前没有仔细检查,2021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州南太湖新区杨家埠街道西塞村徐金坞自然村2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对1瓶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对该气瓶扫码显示气瓶登记单位: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单位: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目前,该气瓶被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按规定程序重新检验、登记再使用。鉴于当事人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1瓶,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积极整改,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湖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74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