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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向燃气用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燃气气瓶的违法事实,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情节轻微违法充装的气瓶数量在5瓶以下,故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95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