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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向湖州市成业路116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数量为1只)。至2021年4月12日9时45分本局查处时,该气瓶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超期限未检验气瓶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数量为一只,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落实整改,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以及《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95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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