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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华盛国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耿景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0853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民初字第00705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6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7
    发布日期 2016-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北京中恒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八千九百九十五万五千一百元及该款的利息(其中一千三百二十六万五千三百元的利息自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七千六百六十八万九千八百元的利息自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北京万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盛国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严芳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北京万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盛国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严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北京中恒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七十六元(原告北京中恒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十四万五千七百八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盛国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严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原告北京中恒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盛国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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