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浦卫公罚【2021】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1、浦江檀宫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2、浦江檀宫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我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3、浦江檀宫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我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三项合并,我局给予浦江檀宫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元整(67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8 |
决定机关 |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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