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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5523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5643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19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截止至2018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226,571.70元及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三、如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有权与被告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协商,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广富林4855弄91号1-9层及地下1层储藏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6,481万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如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可以与抵押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以松工商合(2014)抵字第3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0,588,911.09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如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可与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在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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