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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宜翔森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03MA****981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303民初106号
    案号 (2021)黔0303执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宜翔森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赵伟保证金100 万元及利息(其中,2017 年12 月1 日至2019 年8 月19 日的利息以所欠保证金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8 月20 日至付 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800.00 元,公告费400.00 元,由被告贵州宜翔森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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