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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海市监工罚(2020)3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构成了广告主发布商品的规格,以及与商品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1
    决定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於立雄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