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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喆耳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073****30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889号
    案号 (2018)粤03执2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8
    发布日期 2020-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兴业创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594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594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就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北京兴业创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收到上述第一项款项后,应配合将持有的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1390.47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股权过户给被告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43800元,由被告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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