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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00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7
    决定机关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温珍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