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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栗县万宝副食品商行
    法定代表人 荣昌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360322L2****28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02民初180号
    案号 (2018)赣0302执1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栗县万宝副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3354.85元,合计403354.85元;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按年利率6.09%计算的利息,承担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荣昌万、张海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50元,保全费2536元,由被告上栗县万宝副食品商行、荣昌万、张海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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