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公(消)罚决字(2019)02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部分区域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违反《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部分区域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违反《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9 |
决定机关 | 东城消防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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