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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公(消)罚决字(2019)02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部分区域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违反《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部分区域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违反《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9
    决定机关 东城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