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中坤灵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357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门执字第00958号 |
案号 | (2021)京0109执恢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中坤灵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五千九百一十五万八千九百五十八元,利息三千一百八十三万五千一百四十三元七角,共计九千零九十九万四千一百零一元七角。 二、如果被告北京中坤灵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给付原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五千九百一十五万八千九百五十八元、利息三千九百七十九万三千九百二十九元六角二分,共计九千八百九十五万二千八百八十七元六角二分,并以九千八百九十五万二千八百八十七元六角二分为基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六万八千二百八十二元,由被告北京中坤灵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二○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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