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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柯桥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海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8395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绍柯商初字第02600号
    案号 (2015)绍柯执民字第038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6
    发布日期 2016-0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县永洁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999,961.10元,支付截止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380,625.50元,合计人民币7,380,586.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含复息、罚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鸿宇皮革有限公司、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县永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海根、朱婉凤共同对被告绍兴县永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汤鑫灿、陈纪华共同对被告绍兴县永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高海浪、王忠利共同对被告绍兴县永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464元,减半收取31,7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732元,由九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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