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5826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民终7402号 |
案号 | (2020)湘0103执26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橘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莫利群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1 310 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橘郡公司实际交房之日);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橘郡公司承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及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未在合同约定的2015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存在逾期交房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付房款从逾期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损失;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上限为合同约定房款总价的2%。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该补充协议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考虑到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上限计算出的违约金金额尚不足以完全填补被上诉人实际损失,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况、违约原因、过错程度,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情将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违约金。综上,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按已付房款1 310 0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零点五每日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其次,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属继续性法律行为,本案一审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三年,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延迟交房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未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橘郡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二、限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莫利群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1 310 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交房之日);三、驳回莫利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共计4365元,由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