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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黔安兴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荆淑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174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民商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 (2017)黔01 民终614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黔0103执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8-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贵州黔安兴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烟台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30日起以200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从2014年9月13日起以160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从2014年12月29日起以25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从2015年1月3日起以20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黔安兴鑫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163元,由原告烟台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42元,由被告贵州黔安兴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0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上诉人贵州黔安兴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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