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市监北处〔2019〕1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参考杭州市《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范》中《违反广告法行为处罚裁量参考标准》第十五条“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首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第(七)项“其他根据事实可以认定违法情节轻微的”的标准;同时鉴于当事人已与2019年7月26日对网页上违法内容进行了改正,已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必要,建议处罚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邵晨曦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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