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00057****973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91民初1680号 |
| 案号 | (2020)粤0891执2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湛江龙潮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黄荣支付商铺回购款人民币23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分段计算:自2017年1月16日起以商铺回购款7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3月16日起以商铺回购款4125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5月16日起以商铺回购款4125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7月16日起以商铺回购款4125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9月16日起以商铺回购款412500元为基数计算。上述各期商铺回购款的利息均计至回购款清偿之日止); 二、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对湛江龙潮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代偿后,可向湛江龙潮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黄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992.07元,由湛江龙潮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用5000元,由湛江龙潮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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