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应急罚〔202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江门市新会区泰盛石场有限公司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宽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内容 | 江门市新会区泰盛石场有限公司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宽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6 |
决定机关 |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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