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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景(消)行罚决字〔2020〕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鸭蛋坑路11号的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对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营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景宁支行(帐号:33001697735058502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景宁畲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4
    决定机关 景宁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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