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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金婺公路(非)罚[2019]0201008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10月16日12时33分,驾驶员于海山驾驶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KC0961/浙KC09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散装水泥,从龙游到金华,途径S315省道16K+3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4.0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25.07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19年12月06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胡甦窕(33070632)、余辉(33070609核实了当事人于海山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19年12月06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婺公路(非)告〔2019〕020100817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12月06日当事人于海山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6
    决定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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