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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菊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67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6505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4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0
    发布日期 2018-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大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00元。 如花都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元,由花都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大地公司垫付,花都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大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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