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菊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67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商初字第01780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5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2
    发布日期 2016-0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000万元计算至2014年6月24日、本金500万元计算至2014年7月11日,合计欠息等588524.82元;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70045元。 三、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江南环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搪瓷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江南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江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徐耕舵、谈春吩对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7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787元,由江苏江南公司、中轶公司、花都公司、宜兴江南公司、江南搪瓷公司、江南涂装公司、江南新材料公司、徐耕舵、谈春吩负担(该款已由宜兴广发银行预交,江苏江南公司、中轶公司、花都公司、宜兴江南公司、江南搪瓷公司、江南涂装公司、江南新材料公司、徐耕舵、谈春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宜兴广发银行)。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