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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67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宜商初字第1875号
    案号 (2014)宜执字第01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16
    发布日期 2015-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6841885.1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20日为201835.61元;以本金6841885.1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二、 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40200元。 三、史国军、顾文亚、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对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许彩琴所有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碧云花园10号1401室(产权证号为1000022375)的房屋,以史国军、顾文亚、史夏萍共有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东氿壹号花园238号(产权证号为1000056080)的房屋,经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135万元、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68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296元,由超能公司、史国军、顾文亚、花都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建行宜兴支行预交,超能公司、史国军、顾文亚、花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建行宜兴支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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