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9月1日9时3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调查取证,桂K-18262车辆于2021年8月27日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从广西灵山运送33名乘客前往广东东莞,该车核定线路为玉林至南宁线。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图片各1份。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桂K-18262)客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9月1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18262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6.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3 |
决定机关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陈友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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