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来函,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调查取证,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桂K-A9771客车在2021年6月18日广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照规定线路(玉林至中山)行驶违规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行车线路为广东中山-广州市广园高速-广西灵山,途经广州市广园高速路口违规上客2人,该车驾驶员未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图片3份。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8月9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A9771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6.图片3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9 |
决定机关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陈友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