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玉交运政罚〔2021〕0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广东省徐闻县交通运输局来函,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钟彦调查取证,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桂K-Y1631客车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不按照规定线路(玉林至南宁线)行驶,长期在玉林至广东徐闻及玉林至广东等地方违规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图片各1份、行车监控数据4份。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桂K-Y1631)客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7月9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Y1631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6.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行车监控数据4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一百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9 |
决定机关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陈友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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